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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来源:济源优路教育机构 发布时间:2019/4/25 16:13:49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2019年一级建造师的报名虽然尚未开始,但考生们现在也可以进入学习阶段,有条理地规划学习时间及方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也是一建考试的重要科目,现在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助考生们学习。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工期顺延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竣工日期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合同价款的确定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①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②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③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④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受偿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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